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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719号原告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先华,董事长。被告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西山村3号。法定代表人董中英。被告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长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中英。原告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为687.5元,由原告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世勇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