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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邵长财与吉林省顾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财,吉林省顾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390号原告邵长财,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吉林省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1466号。法定代表人郑玉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财诉被告吉林省顾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长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