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何某等与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何某,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农民,系王某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农民,系王某丙之母。被告人齐某,农民。2015年2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何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君、李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齐某与常某甲(已判刑)、曹某甲(已判刑)、潘某(已判刑)酒后来到泊头市快活林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二楼因找异性按摩遭服务生吴某拒绝,曹某甲上前推搡吴某,洗浴中心负责人张某在劝阻过程中与曹某甲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齐某和常某甲等人见状与洗浴中心吴某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常某甲用刀将被害人王某丙、吴某、张某捅伤,致王某丙胃破裂出血性休克而死亡,致吴某重伤、张某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齐某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何某诉称,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造成王某丙死亡,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损失,齐某犯罪后长期在逃,应严惩,请求法院判令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万元。被告人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称无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与常某甲、曹某甲、潘某(以上三人已判刑)于2011年8月23日酒后在泊头市快活林洗浴中心二楼,因找异性按摩遭到拒绝与服务生吴某、王某丙、洗浴中心负责人张某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常某甲用刀将被害人王某丙、吴某、张某捅伤,致王某丙胃破裂出血性休克而死亡、吴某重伤二级、张某轻伤二级。案发后,同案犯常某甲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何某达成赔偿协议,常某甲亲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何某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夏季的一天半夜,和曹某甲、小四(潘某)、陶陶(常某甲)喝酒后去泊头市新兴街快活林洗浴洗澡,其和陶陶在二楼大厅坐着时听见曹某甲在走廊里和人嚷起来,就走过去看见曹某甲和一个服务生互骂,后双方动手厮打,一会儿看见对方有人倒地,手捂肚子,有人喊快跑,小四在前,齐某等三人在后跑出洗浴中心,齐某和曹某甲、陶陶跑到运河沿上,陶陶说用刀捅人了,还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刀子扔到运河沿下了,三人到曹某甲家呆了一段时间,又去万豪酒店附近租的平房处,当天跑到沙河涯,齐某和其余二人分开,到东光县躲藏,至被抓获。2、同案犯曹某甲的供述材料和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3、同案犯潘某的供述材料,证实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其和曹某甲、陶陶、齐某四人吃完饭后打出租去快活林洗浴中心洗澡,曹某甲、陶陶、齐某先下车,其付完车费到洗浴中心二楼看到曹某甲和一名服务员争吵,后开始厮打,其也和另一名服务员厮打,厮打过程中其看见曹某甲头破了,就喊了一声跑,四人跑出洗浴中心,其自己跑了,去了沧州、北京、辽宁等地,后投案。4、同案犯常某甲的供述材料,证实2011年8月23日凌晨,其和曹某甲、齐某、小四吃饭后到快活林洗浴中心洗澡,不知为什么曹某甲和一名服务员发生冲突,曹某甲先推了服务员并勒住服务员脖子。洗浴中心负责人过来用对讲机将曹某甲头打破,其和对方也厮打起来,洗浴中心的又过来几人,有人拿着匕首,其抢过匕首乱捅,不记得捅了多少刀。听到有人喊跑,就和另三人一起跑出洗浴中心。跑到运河沿上将刀子扔掉,后发现打架时手表不见了。5、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于2011年8月23日凌晨,其和王某丙在洗浴中心二楼上班,有四名男子上楼问是否有按摩的服务员,其说没有,让他们先到大厅休息。过了十来分钟,看到这四人从大厅出来,就说还没有按摩的,对方一名男子过来抓住其脖子,用手打了其脸一下,并将其头顶在墙上。老板张某正从楼下上来,问怎么回事。对方说话很难听,这四个人就和张某争吵并动起手来。其也过来和对方撕打,不知被谁用刀子捅了胳膊一下,肚子和后背也被捅伤了,流了很多血。其下楼想拿毛巾擦血,没走多远就晕到了。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23日凌晨2点多,其在快活林洗浴中心一楼,听到二楼有争吵声音,便到二楼看到有四个年轻的小伙子在二楼围着吴某撕扯,将吴某顶在墙上。其过去说为什么打人、别找事,并把吴某拽了出来。其被那四个人围住撕扯,便用对讲机朝一个高个子抡过去,其腰部、身上、胳膊被捅了几刀,倒在地上。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快活林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2011年8月23日凌晨1时45分左右,洗浴中心正想关门时,有个叫某甲和老四的等四个人打出租车来到洗浴中心,上了二楼有四五分钟,听到楼上特别乱,好像是打起来了,便往楼上跑。发现经理张某躺在地上,抱着头,吴某也被打倒在地,其过去拉架,那四个人就下楼跑了。其在往楼下抬人过程中感觉后腰疼痛,用手一摸才发现自己也被人捅了一刀。下楼时发现王某丙躺在沙发上也被捅了。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泊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丙系生前被他人用刺器刺击腹部致胃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出血性休克而死亡。10、泊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和说明,证实吴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张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1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常某甲的亲属已对王某丙的家人进行了赔偿和常某甲、曹某甲被判刑的情况。12、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3)泊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潘某被判刑的情况。13、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齐某于2015年2月24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与当日移交泊头市公安局。1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齐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伙同他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何某提出被告人齐某应赔偿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经查,被告人齐某和同案犯常某甲、曹某甲、潘某对被害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犯常某甲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何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其再要求被告人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何某要求被告人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忠胜人民陪审员 刘盈浩人民陪审员 孟相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