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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海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洋,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秋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