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国栋与代元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赵国栋,男,生于1985年2月10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被告代元志,男,生于1982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本院审理原告赵国栋诉被告代元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免交900元。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