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