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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