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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冶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泾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冶某甲,女,宁夏泾源县人,回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15)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冶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经查阅卷宗及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兰存宝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冶某甲去邻居李某某家找自己的儿子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家中沙发上的黑色小挎包未拉拉链,随即将包内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盗走。因被告人冶某甲知道该卡密码,随后其在泾河源镇农业银行营业点ATM机上分两次取走卡内现金共5000元后,于当日又将该农行卡放回原处,被害人未发现卡内现金被盗。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冶某甲感到后悔,让其弟弟冶某乙打匿名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索要卡号准备退还其取走的5000元赃款,遭到拒绝。被害人李某某向泾源县公安局泾河源派出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冶某甲主动上交了5000元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冶某甲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宣告缓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冶某甲未提出辩解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冶某甲户籍证明及照片,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报案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谅解书,视听光盘,被告人冶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盗取卡内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冶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冶某甲感到后悔,主动打电话向被害人索要卡号准备还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冶某甲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冶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兰存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判决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告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