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现住项城市文明路。被告师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新桥镇。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调解,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必瑞审 判 员 苏红雨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