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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跃申请执行新疆野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新疆野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王跃,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厦门一街一鸣佳苑1-3-302室。被执行人:新疆野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昆明路158号1栋9层A座1号D区1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乌高(新)劳仲字第059号仲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7813.63元、执行费1067.2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