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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彭水县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万江,董延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万江,董延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学坝街50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3553-X。法定代表人汪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万江,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董延敏,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江、董延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长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7.6元(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3457.6元),减半收取1728.8元,由原告彭水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