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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友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友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洪日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高文。被执行人余友苏。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余友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2004)遂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友苏需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被执行人余友苏账户扣划存款25300元,尚欠利息8725元。经查被执行人余友苏银行、土地、房管、车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余友苏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2015)丽遂执民字第71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7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林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