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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宗燕与史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燕,史婷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周宗燕,女,生于1971年6月26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波,男,生于1958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被告史婷婷,女,生于1974年8月15日,汉族,筠连县雪山源水制品有限公司及筠连县红军源竹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宗燕诉被告史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宗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史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宗燕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宗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周宗燕负担。审判员  杨建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启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