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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傅晓燕与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晓燕,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3-1号申请执行人傅晓燕。被执行人朱辉。申请执行人傅晓燕与被执行人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晓燕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