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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徐某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训山审 判 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陈凌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方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