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徐某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训山审 判 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陈凌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方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