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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光善,潘正快,苏仕勤,苏声平,苏仕鲜,潘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潘光善。被执行人潘正快被执行人苏仕勤被执行人苏声平被执行人苏仕鲜被执行人潘文良申请执行人潘光善依据(2015)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苏声平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纠纷一案,申请标的:98798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声平等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五年把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启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