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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新与被告韩功、李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新,韩功,李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74号原告李祥新,男,汉族,1957年6月1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韩功,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李联,女,汉族,1948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新与被告韩功、李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