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新与被告韩功、李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新,韩功,李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74号原告李祥新,男,汉族,1957年6月1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韩功,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李联,女,汉族,1948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新与被告韩功、李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