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与桐城市瑞森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65号原告: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STRIKE﹥.﹤/STRIKE﹥法定代表人:楼旭峰。委托代理人:吴春燕,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鸿,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瑞森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STRIKE﹥.﹤/STRIKE﹥法定代表人: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瑞森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