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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宿迁汉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伏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843号原告宿迁汉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邵道村(全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卫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伏山,身份不详。原告宿迁汉港节能科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伏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迁汉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500元和违约金950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伏山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本案被告陈伏山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迁汉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退还原告宿迁汉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