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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久洲、徐丁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嘉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久洲。被执行人徐丁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嘉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久洲、徐丁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被执行人谭久洲支付费用54380元,徐丁丁对此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代理审判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