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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与林亚妹、汤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汤占华,林亚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96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谭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晓丹、李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占华,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林亚妹,住广西苍梧县。关于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与汤占华、林亚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汤占华、林亚妹应向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767元、违约金7976.7元、滞纳金8232元,并受理费人民币997元。因汤占华、林亚妹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70元由汤占华、林亚妹承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与汤占华、林亚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江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19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邓志东审?判?员??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