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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田秀花与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花,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花。被执行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长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汤阴希尔顿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柳堡,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天力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