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典雅装璜招牌工艺厂与重庆古楠轩木雕家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典雅装璜招牌工艺厂,重庆古楠轩木雕家私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山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08号原告重庆典雅装璜招牌工艺厂,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1205-9。法定代表人张田生,厂长。委托代理人吴佳欣,重庆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古楠轩木雕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73号第1层7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2787-X。法定代表人杨能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国莉、张臻玟,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中山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31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60-4。法定代表人杨庆军,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典雅装璜招牌工艺厂与被告重庆古楠轩木雕家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中山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典雅装璜招牌工艺厂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典雅装璜招牌工艺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典雅装璜招牌工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重庆典雅装璜招牌工艺厂负担。审判员 胡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