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甲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王某,女,住柘城县。被告付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