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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甲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王某,女,住柘城县。被告付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