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8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848-4号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来明。委托代理人:王卫平、章筱,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佳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28元,由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