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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和莉鞋业有限公司与周仕阳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132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和莉鞋业有限公司,周仕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320号原告:广州市和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健,广东瑞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仕阳,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广州市和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诉被告周仕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文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健、被告周仕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的职员,任职岗位为主管,双方有签订《和某公司入职合约》。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入职合约》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应视为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仕阳辩称:原告未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故其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周仕阳于2014年4月7日到和某公司处工作,任职开发主管,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元。2014年4月16日,周仕阳在和某公司提供的《和某公司入职合约》上签名,该合约主要内容有:“一、人事制度.1、入职程序。2、上班第一个月为试用期,薪资为10000元,试用期满合格薪资为10000元,如业务有提成按个人业务利润的毛利1%(提成为一年结算一次,其薪资包含社保、医保、饮食、加班费、电话费等所有一切费用)如工作中有失误将在提成中扣除。3、员工的辞职或辞退。二、公司制度.1、早班:上午9:30-19:00,晚班:11:00-21:00每个星期休息一天。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奖罚制度,公司手册等相关制度。”2015年3月19日,和某公司解除与周仕阳的劳动关系。和某公司解除与周仕阳���劳动关系后,周仕阳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5〕586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和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周仕阳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二、驳回周仕阳的其余仲裁请求。和某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关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险防护;。”本案中,和某公司与周仕阳签订的《和某公司入职合约》中没有载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身份情况、岗位、工作内容、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和某公司入职合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对此,本院对和某公司提出已与周仕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确认。和某公司要求不须向周仕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和某公司没有依法与周仕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周仕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下:一、驳回原告广州市和莉鞋业有限公司要求不须向被告周仕阳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市和莉鞋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周仕阳支付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3月19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和莉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