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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袁建方、郑爱凤与郑五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方,郑爱凤,郑五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309号原告袁建方。原告郑爱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锋,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五九。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方、郑爱凤与被告郑五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方、郑爱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建方、郑爱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