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梓)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袁冬招诉刘啟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招,刘啟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梓)初字第539号原告袁冬招,女,汉族,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兴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啟发,男,汉族,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冬招诉被告刘啟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本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冬招负担。审 判 长 刘石发人民陪审员 袁郁华人民陪审员 林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素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