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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梓)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袁冬招诉刘啟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招,刘啟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梓)初字第539号原告袁冬招,女,汉族,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兴萍,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啟发,男,汉族,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冬招诉被告刘啟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本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冬招负担。审 判 长  刘石发人民陪审员  袁郁华人民陪审员  林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素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