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彭百慧诉被告李艳伟、朱嘉豪、陈家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百慧,李艳伟,朱嘉豪,陈家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06号原告彭百慧,女,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被告李艳伟(又名李伟),男,40岁,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朱嘉豪(又名朱家豪),男,35岁,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陈家伟,男,40岁,汉族,住商丘市中环广场亨达利眼镜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百慧诉被告李艳伟、朱嘉豪、陈家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百慧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彭百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百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百慧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邹庆华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