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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祖来与杨贵文、黄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黄祖来。被执行人:杨贵文。被执行人:黄杰。申请执行人黄祖来申请执行杨贵文、黄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先强审判员廖锋代理审判员韦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容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