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委托代理人:杨洪兵,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