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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委托代理人:杨洪兵,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