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执字第0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新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嘉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新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嘉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褚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345-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尚开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作辉,该××员工。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褚敬,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嘉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汪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褚敬,连云港市××都××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连云港市新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嘉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褚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连商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解除原告明珠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与被告晶都公司、嘉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晶都公司、嘉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500万元。三、被告褚敬对本判决第二项晶都公司、嘉怡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明珠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晶都公司、嘉怡公司、褚敬负担诉讼费45000元,由明珠公司负担6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连云港市新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现在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该公司现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连商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关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王学明执行员 郑 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宇轩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