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61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