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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61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