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商)初字第1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玉新与曹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新,曹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12650号原告白玉新(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代理人王朝生,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金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白玉新与被告曹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生、被告曹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白玉新诉称:曹金华在2012年春天向白玉新借款70898元。2012年7月20日曹金华偿还2000元,并于当日给白玉新写下欠条一张,欠条上写:“今曹金华欠白玉新人民币68898元整,立字为据,即日生效。立据人(欠款人)曹金华,贰零壹贰年柒月贰拾日”。但曹金华至今未予偿还。故白玉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金华立即给付欠款68898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曹金华辩称:白玉新起诉的民间借贷不成立,曹金华与白玉新之间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该笔款项是白玉新交给曹金华作为传销资本运作。后白玉新等人找到曹金华要求退还,曹金华给白玉新等人分别出具了欠条。因出具给白玉新的欠条金额有误,曹金华又给白玉新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是白玉新未将前一张欠条返还曹金华。经审理查明:在庭审上,白玉新提供《欠条》一张,其上记载:“今曹金华欠白玉新人民币68898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万捌千捌百玖拾捌元整。立字为据,即日生效。立据人(欠款人):曹金华,贰零壹贰年柒月贰拾日”。此外,白玉新提供了其妻李永梅的银行存折,并陈述:2012年4月16日,曹金华到白玉新家借钱,白玉新从银行取款5万元,剩余20898元为现金支付,共计70898元交予曹金华。白玉新认可曹金华偿还2000元后,于2012年7月20日为白玉新出具了上述欠条。曹金华至今未予偿还剩余欠款。曹金华提供了(2013)怀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及该案阅卷提纲、欠条,王俊诉曹金华民间借贷及合伙协议纠纷的起诉材料,关春国等证人证言。其中,白玉新在公安机关作证时陈述:2012年7月27日,白玉新找曹金华要求退款时,曹金华给白玉新打了一张欠条,欠条的金额就是白玉新交钱后曹金华拿到的提成款的钱数。同时,曹金华还给白玉新计算了白玉新发展的人各个阶层都提了多少钱,也给白玉新写了一张清单,注明了每个岗位都拿到了多少的提成款。2012年7月27日,曹金华给白玉新、贾爱民、孙宝海等分别出具了欠条,其中给白玉新打的欠条上记载:今曹金华欠白玉新人民币62808元整,大写:陆万贰千捌百零捌元零分整,即日起贰年之内结清。立字为证。曹金华,贰零壹贰年柒月贰拾柒日。上述事实,有白玉新提供的欠条、户口本、银行存折、交易明细信息,曹金华提供的案卷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白玉新持有曹金华签字确认的欠白玉新款项68898元人民币的欠条。曹金华认可欠条的真实性。虽然曹金华否认本案欠条涉及的款项系借款,但是,其提供的(2013)怀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及该案阅卷提纲、欠条证据中未能反映出,曹金华就“资本运作”一事,先后向白玉新出具过2张欠条。3名证人均与曹金华所熟识,相互说法存在不一致,且曹金华未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其不可能在2012年7月20日到白玉新家还钱并出具欠条,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现白玉新要求曹金华偿还剩余欠款68898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欠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白玉新也未提供其曾向曹金华主张返还欠款的证据,应以白玉新起诉作为其向曹金华主张返还欠款的意思表示,故白玉新主张自2012年7月20日出具欠条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起诉时止的欠款利息,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玉新六万八千八百九十八元;二、驳回原告白玉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二十二元,由被告曹金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红斌人民陪审员 孙桂华人民陪审员 郭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