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侯某某,女,1983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史某某,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云廷审 判 员  金玲艳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