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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刘忠庆金融借款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6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负责人王骏,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杰,系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庆华,山东英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庆。被告王金荣。被告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永杰,总经理。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超,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李东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海东,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威环商初字第26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告刘忠庆的房产。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告刘忠庆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