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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青与被告苗某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刘某青,女,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苗某鹏,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青与被告苗某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青负担。审 判 长  王云东审 判 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