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青与被告苗某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刘某青,女,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苗某鹏,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青与被告苗某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青负担。审 判 长 王云东审 判 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