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大治与谢友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张大治,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蔡瑞凤(系原告丈夫),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谢友兰,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治与被告谢友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现因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鄢振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