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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定波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4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定波,男,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上诉人王定波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休民一初字第0043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件指令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认为,王定波起诉休宁县鹤城乡人民政府退赔由原休宁县冯村乡人民政府于1954年租赁其家的房屋一幢及支付租金、赔偿损失的诉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定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其洲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