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锐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生女儿韩某乙,××××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作出(2014)灌板民初字第0116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韩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韩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就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12月5日生女儿韩某乙,目前该女孩随被告韩某甲母亲在南京生活。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14年2月25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14)灌板民初字第0116号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第二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所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2014)灌板民初字0011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致使原、被告双方矛盾加剧,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在原告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后,被告既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挽救婚姻,也没有在本次诉讼中出庭参加诉讼,表明被告对维持该段婚姻持消极态度,并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视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本院从原、被告个人情况及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情形综合考虑,婚生女韩某乙由被告韩某甲抚养为宜,原告给付抚养费。对于原告自愿给付韩某乙抚养费每月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因被告韩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无从核查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故本院对此暂不作处理,原、被告双方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韩某乙(2005年12月5日生)由被告韩某甲抚养,原告刘某支付韩某乙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给付,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给付,给付至韩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