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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资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欧春华与被告刘茂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春华,刘茂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欧春华。被告刘茂江,曾用名刘江田。原告欧春华与被告刘茂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若可担任本案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春华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并于2002年4月在资兴市东江镇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儿子刘磊。原、被告婚后一直居住在女方娘家,近三年来,被告一直不顾家,沉迷于赌博、吸毒、家暴,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特诉到法院,要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刘磊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三、原、被告无任何共同财产;四、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欧春华的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身份证明,拟证明被告刘茂江的身份情况;证据3、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11日在东江镇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证据4、原、被告儿子刘磊的户籍证明,拟证明婚生儿子刘磊出生于2003年6月22日,现年满12岁。被告刘茂江辩称,1、除原告起诉状中陈述被告不顾家、沉迷于赌博、吸毒、家暴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外,其他的情况属实;2、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要依法分割,假如原告不同意分割财产,则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婚生儿子也要由被告抚养。被告刘茂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经被告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当庭陈述,依照证据规定,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很好。2002年4月11日,双方在资兴市东江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6月22日,原、被告生育儿子刘磊(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原告开办了一家南杂店后,双方偶尔因店内经营问题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过争吵。2014年10月,原、被告因店内经济问题发生吵打,2015年元月,原告开办的南杂店关闭。2015年7月15日,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如所请。另查明,原告陈述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继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述有在2013年卖车得款50000元,该款交给了原告用于南杂店作周转资金,但原告认为该款已经全部用于生活开支。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告陈述有欠其哥哥黄勇35000元货款,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也未认可。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恋爱期间感情很好。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也较好,只是在2013年因开办的南杂店的经营问题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偶尔发生争吵,应属夫妻生活期间出现的正常现象,原、被告夫妻双方并无其他大的矛盾。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相互多进行交流,多包容对方,完全可以把家庭经营好。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主张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赌博、吸毒及家庭暴力等恶习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欧春华与被告刘茂江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若可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