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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雷玉芳诉王得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