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雷玉芳诉王得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