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军与徐华、刘洪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徐华,刘洪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458号原告陈军,居民,(昌顺烟酒总汇)被告徐华,居民。被告刘洪超,居民。原告陈军诉被告徐华、刘洪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90元,减半收取7195,由原告陈军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