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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军与徐华、刘洪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徐华,刘洪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458号原告陈军,居民,(昌顺烟酒总汇)被告徐华,居民。被告刘洪超,居民。原告陈军诉被告徐华、刘洪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90元,减半收取7195,由原告陈军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