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魏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介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东亮。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所涉《购销合同》当事人虽然在《销售合同》第6条中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购销合同》当事人事后也没有对合同签订地进行一致确认,本案不能根据涉案《销售合同》第6条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2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