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秋香、姜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9日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使用电水泵浇地时,用竹竿将水泵电源线与输电线路搭接时打火产生的火球坠落地面后导致成武县天宫镇白楼行政村白楼村、霍楼行政村王庄村、仁集行政村仁集村158户的723.8亩麦田失火。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75275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过失造成麦田着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使用电水泵浇地前,在用竹竿将水泵电源线与高压线路搭接时,因打火产生火球,坠落地面后,导致成武县天宫庙镇白楼行政村白楼村、霍楼行政村王庄村、仁集行政村仁集村共158户的723.67亩麦田失火。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752616.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张某基本情况。2、成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主动报案,传唤到案。3、成武县天宫庙镇仁集村民委员会及宋现春和宋述成证明、受灾户亩数明细;成武县天宫庙镇白楼村民委员会证明、受灾户亩数明细;成武县天宫庙镇霍楼村民委员会证明、受灾户亩数明细,证实2015年6月9日11时许,发生火灾,被烧小麦面积723.67亩。4、成武县天宫庙镇霍楼、仁集、白楼村民委员会谅解协议书证明及赔偿名单、谅解人员名单,证实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成武县公安局天宫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6、成武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出警证明及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证实2015年6月9日10时43分,文亭中队接火警后出动灭火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9日,张某在因浇地接线时引起火灾。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9日,因失火,仁集被烧的小麦共计89.7亩。3、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其是电工,张某浇地时,事先没有告知其接线。当天着火烧了白楼村、王庄村、仁集村的许多麦田。三、被害人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宋某乙、宋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申某、白某丁、王某戊、宋某丁、鹿成行的陈述,分别证实2015年6月9日11时许,各家小麦被烧的事实。四、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15年6月9日,其因浇地,在没有告诉电工的情况下,私自用竹竿将三股电源线分别接在高压线上。其在离开接线处约70米远回头看时,发现接线处有火星,往下掉火球。其赶快跑到现场,发现麦田着火了,其一边灭火,一边把电源线拽了下来,同时喊人救火。后来火越烧越大,往北蔓延。其对象就拨打了电话110和119。麦田里的火烧了约四五十分钟。五、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六、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火灾位置及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过失造成麦田着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文审 判 员 张庆玉人民陪审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