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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何刘生、梁水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何刘生,梁水桃,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地址:电白县水东镇人民中路126号。负责人温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职工。被告:何刘生,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梁水桃,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系被告何刘生的妻子。被告:李香女,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诉被告何刘生、梁水桃、李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已预交171元)。代理审判员  冯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海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