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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德林与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汪家街道办事处丰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林,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汪家街道办事处丰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94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林,男,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汪家街道办事处丰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郭英群,系该社区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林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汪家街道办事处丰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德林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