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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费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锦华、胡金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费字第1830号被执行人杨锦华。被执行人胡金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瑞安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02265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