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德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德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江南华府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德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秉治,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江南华府项目部。负责人苏建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59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江南华府项目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账号:)的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王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