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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姜博与代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博,代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姜博,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代俭涛,男,3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博诉被告代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