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何世煌,何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被执行人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坂尾路28-30号海德大厦706室,组织机构代码70545941-X。被执行人何世煌,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何娜娟,女,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5】第28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何世煌、何娜娟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龙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何世煌、何娜娟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9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妍妍 来源: